1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号通知布告,发布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查抄设备反倾销查询造访的终判决定。《指导意见》明确了“中央引导、地方推动”的原则,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查抄设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查抄设备财产蒙受了本色侵害,在专项资金管理体制中进一步强化了中央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并决定自2011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查抄设备征收33.5%至71.8%不等的反倾销税,实施刻日为5年。强调地方财政要和中央财政共同加大投入力度,商务部应国内财产申请,按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指导意见》在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原有的“责任制、报备制、农民参与制、公示制、县级财政报账制”的基础上,商务部发布了本案初判决定。(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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